重庆个人汽车租赁合同书正式版(4)

时间:2021-08-31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车辆租金____%的违约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按逾期时间由出租方按日租金计收租金,并向出租方交纳逾期应交租金____%的违约金。

  (二)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租金总额的____%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三)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 日的;

  3.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转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备案证及相关标志、标识的。

  (四)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的停运损失;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修理费依照相关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按日租金标准计算,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五)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六)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 担保

  承租方采用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租赁车辆的,担保人应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约定承担 .

  1.一般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调解,或者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承租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