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思想总结【最新】(3)

时间:2021-08-31

  三、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监管民-警对监外执行工作的业务知识不熟悉、不了解。具体表现是:

  1、对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不清楚。(比如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宣告的内容和对缓刑罪犯宣告的内容区分不清,实际工作中存在二者宣告内容相同的错误)。

  2、在监外执行罪犯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监管民-警不明白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有时出现两个公安机关都不进行监督管理的现象。(比如石匣派出所4石勇、寒王派出所朱宏亮、拐儿派出所任福生、芹泉派出所王瑞)。

  (二)、个别监管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认真,有应付检察现象。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档案时发现,部分派出所客观上存在人员少、业务多,监管监外执行罪犯多的状况,因此个别监管民-警在落实监管措施时存在应付检察的现象,具体表现是:

  1、与监外执行罪犯谈话时存在谈话内容雷同、非本人签字的现象,体现不出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2、在监外执行罪犯迁居外地时,未及时将该罪犯的监督考察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安机关继续监管。

  (三)有的派出所不重视缓刑、假释罪犯按期予以公开宣告在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派出所只重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而在监外执行罪犯考验期满时却忽视解除有关的监管措施,不重视对缓刑、假释罪犯按期予以公开宣告。

  (四)有的派出所在罪犯报到时没有及时建立监管组织和监管档案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被我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本地罪犯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左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报到通知书?向执行地派出所报到,由派出所加5盖公章后,由罪犯本人交回县人民法院。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是派出所内勤民-警在报到通知书上盖章之后却没有让罪犯与监管民-警进行见面接管,最终导致监管民-警不能及时建立罪犯的监管档案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