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

时间:2021-08-31

  XXXX证券在XXXX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XXXX]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99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QQ聊天记录、客户委托记录、XXXX证券相关说明、佣金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XXXX证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

  二、对王新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林建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梅纪元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周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XXXX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