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业主告知书(2)

时间:2021-08-31

  5、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设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6、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7、不得利用互联网、传单、广告等形式,以旅馆名义对外招租,并有提供以日、时为计费单位的临时住宿服务。违反规定的,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以“非法经营旅馆业”行为予以处罚。

  8、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于接到《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自行整改,3 日后仍未整改的,公安、房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处理。  您已全面了解告知内容,自愿履行相应义务。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区房管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备考,一份由被告知人留存。

  告知人:

  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房屋业主或合法转租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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