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业主告知书

时间:2021-08-31

  尊敬的业主:

  您好,为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创造上海国际大都市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您租赁房屋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告知如下:

  您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1、租赁房屋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2、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3、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4、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