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申请再审立案申请书(2)

时间:2021-08-31

  上诉人申请再审立案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我)XXXX,男 ,汉族,XXXX年11月18日出生。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地址: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

  再审被申请人;XXXX,女,XXXX年8月14日,青岛市公交集团公司员工,地址:同上,于XXXX年8月17日,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电话:XXXXXXXXXXXXXXXX 女儿电话:XXXXXXXX

  再审申请人薛建清与XX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X省青岛市中级法院(XXXX)青民五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XXXX)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消青岛市四方区法院(XXXX)四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

  二、撤消青岛市中级法院(XXXX)青民五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三、撤消(XXXX)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四、将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审。

  五、再审被申请人婚前带环,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生育权。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19万元。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4项再审。

  六、“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请求对该房重新评估。

  七、再审申请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审申请人不要补偿、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责任,女儿由申请人抚养。女儿是被申诉人二姐给要的,查清女儿的真实身份。(女儿的要求)

  九、再审被申请人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属共同存款,请求分割。

  十、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原始股票,属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十一、原审法院开庭,没有给我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1项再审。

  十二、原审法院末让我递交新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项再审。

  十三、原审法院审判员让我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7项再审。

  十四、我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员不回避。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8项再审。

  十五、原审法院审判员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13项再审。

  十六、再审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证据,原审法院不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七、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没有查实,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八、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回被再审被申请人卖的房屋。

  十九、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公安分局开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事实,原审法院末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二十、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有被再审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审被申请人结婚23年多,再审被申请人又非法把房子卖了。现在我没有住处,我和女儿的户口无处落。再审被申请人和我离婚是有预谋的和外国人合影,婚前带环(有病历)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女儿是再审被申请人二姐给要的(当时刚出生三天)今年20岁,女儿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儿当自己的骨肉,买保险。再审被申请人以抚养女儿的名誉买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转卖,出国。我为了女儿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可是: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一审)审判长赵伟,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没有分清是非,我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不回避。判决书中的内容有与事实不符,编造事实、改变词义。我不认可的事实写成认可。“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不同意购买。我递交有房屋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报告(三级资质)。法院不支持。该房是再审申请人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单位给职工的优惠,再审被申请人如何购买?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现实,我不能调取的证据原审法院不给调取。原审法院把房子和女儿都判给了再审被申请人。我每月还要向再审被申请人交200元的教育费。

  再审被申请人上缴到原法院的15.5万元,属于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不给查实。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股票,属于共同财产。再审被申请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共同财产(有人证),原审法院把房屋判给再审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拿共同存款,当补偿款给我。原审法院不清查事实,枉法判决。

  二、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 XXX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审判决。我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XXXX年5月30日中级法院审判长:熊纪英,打电话通知我,说:6月1日上午8点30分开厅。让我准时到厅开厅,没有给我传票。5月31日我下午2点我看了一审案卷(律师没去看),我发现一审的有关证据没有转到中院。

  6月1 日上午8点30分开庭,我是上诉人,我确没有举证权。审判长不受理我的上诉请求,没让我递交新的证据(股票证据),再审被申请人人不宣读答辩状。审判长只受理房子问题。在房子问题我提出三种解决办法:1.我贷款购买房子2.我不要补偿,被上诉人给我安排一个住处。3.把房子平分。这三种办法审判长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评估,让我交现金,我根本借不到15.5万元。审判长给我两天时间考虑房子问题。开厅只用了10分种,书记员能打了6张笔录。我的代理人曲华强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笔录上签字,我都不知其内容。我问我的代理人,我签字没有问题吧?代理人说:“我都看了,没有问题,笔录都在签字。签了字也没有用,我以前就是该法院书记员”。

  6月4日上午8点35分,熊纪英审判长给我打电话:让我撤诉。如果我撤诉法院可以退给我一部分上诉费。我的代理人也给我打电话也让我撤诉。我不同意。我说:我上诉就是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级法院下发判决书。我的代理人曲华强拿着我的判决书不给我,两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给我。我和中院法官说明了原因。XXX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决书,我发现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

  XXXX年7月9日上午10点,四方区法院通知我,让我拿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给我5天时间,让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说:我是上诉人,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吴法官看了一段时间后说:可能是笔误,并通知了中院。我说:我对该判决不服。我的律师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师给我申请再审,对房屋进行重新评估。

  XXXX年7月10日下午3点30分,中级法院通知我说;判决书中有笔误,你是上诉人,你拿过来改一改,再给你一份判决书。我说:被上诉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了。怎么改?判决书内容是人为的。我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不一样了。判决书的内容也就失去了真实性和权威性。判决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审。

  三、 原审法院违法。理由如下;

  XXXX年7月16日,我向青岛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XXXX年7月17日10点。四方区法院执行厅法官:给我打电话说:判决书已经改了,并作了裁定。我和中级法院要裁定书。中级法院不给我,我没有办法。我请求四方法院执行厅吴建荣法官,说明原因,请给我一份裁定书复印件,吴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书,并和吴法官说明了我已经到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了。我对房屋和财产有异议,“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请求重新评估。回家后我发现裁定书内容改成,我是上诉人又是被上诉人。判决书不是笔误,是人为的。

  6月22日中午12点30分。再审被申请人打电话通知我说:我已经拿到判决书了。你赶快给我过户,腾房子。为什么再审被申请人有这么多过错,在一、二审判决书中没有过错,法院不追究。再审被申请人为什么气焰嚣张,敢蔑视法庭,穿着拖鞋出庭,就是因为她的表哥,宋文化,在青岛广播电台当法制记者,难道关系就可以蔑视法庭吗?

  XXXX年7月10日的裁定书。裁定不了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我现在不明白的是:在我离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级法院,为什么要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权压法,要失信于人民。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事实清楚,是非明确。为什么在我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中,就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就做终审判决。为什么我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在事实上我成了被上诉人。

  XXXX年7月20 日下午1点45分,我到中院纪检办反映问题。纪检办有关人员不见我,让我到信访办。我和信访办的王说:我申请见邹院长。王说:不行,判决书错了让他们再改。我也不明白法律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可以改几次?

  XXXX年7月23日上午9点,我把有关的资料递交给青岛市人大。我的“申请见院长申请书”用挂号信寄给了中级法院院长,邹川宁。至今没有回音。

  XXXX年7月24日上午9点,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厅。我问该负责人、立案强制执行怎么办理?答:写申请书。我说:已经立案了,判决书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说:中院已经改了,并有裁定书。还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再去改。我说:被上诉人什么时间来立的案?答:你到执行厅去问。我不明白立案厅不知道立案时间。为什么要对我强制执行不给我“立案”证明看。

  XXX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冻结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 XXXX年7月31日至2009年7月30日两年。

  XXXX年8 月2 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吴法官再一次让我到执行厅。问我:什么时候腾房子。我说:判决书又改了吗?您给我被上诉人的立案证明。吴法官说;“你要证明干什么?改不改都一样。你8月28日前,把房子腾出来,不然就强制执行,造成损失你负责。吴法官让我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我不同意签字。

  XXX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执行厅,向我下发强制执行公告。并在我住处张贴。逼我XXXX年11月5日搬出该房屋。

  XXXX年11月9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在没有房屋过户的情况下,强行给我搬了家,是再审被申请人租的待拆迁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资830元)给我造成了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法院对我强制执行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和证明,只是口头说:执行费:500元,搬家费:250元,布告费:2000元,租房费:(两个月)2000元。(从15.5万元中扣除)

  再审被申请人租的待拆迁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资830元。该房有时没有电和水,我无法居住。再审被申请人要房不是居住,而是卖房出国。如果被申请人把房子卖了。我和女儿的户口怎么办?我如何执行回转?

  XXXX年11月17日。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XXXX年12月3日,四方法院没有通知我,在“青岛日报”上发布“公告”作废了我的房产权证。再审被申请人12月5日非法过了户,12月7日办了产权房产证。权证号:362665 证编:895969

  法律是保护妇女和儿童。但是:要保护什么样的妇女?再审被申请人的行为为已触犯了法律,做假证、疏通关系,婚前带环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把一个无辜的孩子抚养成人20岁了,难道我错了?被申请人有这么多过错,可是在判决书中确没有过错。

  XXXX年12月18日,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传讯我,我失去自由8个半小时。如果我不搬出该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亲多病在身,两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于权利和各种压力之下。我已无能力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XX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单位仓库,我现在没有住处。再审被申请人剥夺了我的生育权,原审法院又剥夺了我的产权和居住权。

  XXXX年12月29日,再审被申请人又把房屋卖了。出国。(出国,派出所所长证明)

  我的“再审申请”及事实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再审?为什么要给社会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XXX年7月16日,递交到中院的再审请求。2008年1月16日,才开听证会,被申请人不参加,只有审判员一人主持,我递交有关证据,审判员不要。说:一个月给我答复。

  2008年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驳回我的再审请求,

  理由;一、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评估有效。有资格证就行。

  二、前妻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共同财产和股票另案起诉。

  三、前妻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改成15万元。

  现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患病10年,现病危中。我母亲患多种病,经常住院。原审法院的不作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给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中级法院有明文规定:10个不准。原审法院能把国旗倒挂,能证明;院长及法官在我的离婚案中,公平、公正、正义的执法吗?

  现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请求高级法院查明原因,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不要补偿、我要住房。被申请人的行为和人品及家庭状况不能抚养女儿,误女儿前途。我请求女儿有我抚养,保证女儿的学业和前途,我能保证女儿的学业,女儿同意由我抚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决,剥夺了我一生的权益(住房)。原审法院违反了公平、公正、正义的根本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XXXX省高级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08年4 月22 日

  注明:因“带环病历、“三公”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08年4月17日,我和审判长赵伟要原件,赵法官说:原件已订封,不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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