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因不服“(XXXX)XXXX第34号”行政裁定书(审判长付永江、代理审判员屈忠义、代理审判员韩宁宁),依据中院《关于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立案。
原因及理由:
XXXX年11月27日中院立案庭作出“(XXXX)XXXX第34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人XXXX年12月14日收到),裁定被上诉人(一审不予立案被告)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认为,中院立案庭认为“XXXX省劳动力中心市场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主体,其不属于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的内部机构,亦不属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这样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立案庭未经审理,“审查”没有事实依据就自我认定,粗暴剥夺公民依据《行政诉讼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权,上诉人不服。
XXXX省劳动力中心市场在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的网站上自我介绍“隶属于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XXXX省职业介绍中心具体负责运作,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多功能、开放式的劳动就业服务实体”。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市场化运作”是其行政运作的具体方式,并没有改变其具体行政的性质!“政策的市场化交易”,政企不分,“中心市场”的工作人员及办公地点均为政府行政公务员及政府财产,怎么可能是“企业”?取个名字包装就可以“变身”?就可以逃避《行政诉讼法》的追究?就可以“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市场化”而不受到追究?好有一比,难道取个"美国"名字,中国的法律就管不了了吗?立案庭未经审理,审核查明涉案者的身份就主观认定,是不对的。
全国类似这种招工、招干的侵权案例很多,已经成为法律的空白区域,受害者众多,而法院不作为,这才是最可怕的….上诉人之所以坚持,正是为了引起法院及全社会的关注,改变这种普遍侵犯公民工作权的现象,争取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治标还需治本,只有找到违法的源头,根治腐败,才能“确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此,让诉人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所写的上诉状被“法律快车”网站作为“法律文书”的范文推荐,地址XXXXXXXXXXXXXXXXXX,而杂文《XXXX供电局XXXX局长收到了最后“通牒”》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共鸣,本案的申诉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中院裁定错误,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定枉法,上诉人不服,递交此“再审立案”申请,望中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受理。
本案上诉状及《XXXX供电局XXXX局长收到了最后“通牒”》一文作为本申请书的附件一同提交法院。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签名)
诉讼代理人:XXXX(签名)
XXXX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