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须有法人授权书)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
(4)个体劳动者,私劳企业人员,工商联合会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签署意见。
(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公司加盖印章后,由中方领导签署意见。
(6)大中学样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
(7)其它人员(如居民、无业、待业人员、农民、儿童等)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
(8)父母或其它成年人携带儿童出国旅游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派出所加具意见(儿童需单独填写审批表),并在审批表第二“出境事由”下方注明随父母出国旅游)。
四、递交申请:从1998年8月1日起,公民出国旅游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窗口递交申请,接受询问。
五、护照的发放:申请人递交申请后,根据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到办证窗口领取护照。
六、查询:申请人需要查询有关申请及护照的签发情况,可直接与旅行社联系。
七、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编造假材料的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