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的法律内涵(3)

时间:2021-08-31

 二、目前审计报告存在的几个法律缺陷

  二十多年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质量如同审计工作质量一样,得到不断提高,并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审计机关特色的法律框架。但由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调整为对外法律文书的时间还不长,更由于少数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自身缺乏深入研究和探讨,使得目前审计报告中存在种种问题和不足,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缺陷:

 一是叙事有情无节。有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表述过于简单,常常以一句结论性的语言一括而过,如“××单位于×年×月×日动用专项经费××万元”,接着便以违反法律法规哪一条款进行定性和处罚。由于叙事有情无节,使人看不出违法违规问题的情节、性质及其后果如何。事实上,我们审计人员对违法违规问题总是了解掌握许多有价值情况的,但这些却往往不反映在审计报告上。违法违规问题是在什么背景之下,怎样谋划决策的,当时的主客观原因如何,后果怎样,面对审计有关当事人对其认识如何,有无屡审屡犯的情节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叙述,就进行定性和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有的审计报告逻辑混乱,概括性差,甚至用工作底稿粘贴,主次不分,杂乱无章,使人不能直观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哪些问题较多,哪方面问题较严重。

 二是评价过于原则。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审计评价,可以基本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状况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目前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过于原则,审计报告中评价部分只就被审计单位收支事项作出诸如真实、基本真实或不真实的笼统评价,针对性不强,实际意义不大。此外,对多个被审计单位的评价内容千篇一律、大同小异,往往是“一副面孔”、“一样味道”或“一个病症”。也有的超越审计职权范围,对本不属于审计事项的内容,甚至对审计过程中没涉及或仅表面涉及的问题进行评价。这种情况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尤为突出。由于评价过于原则,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现任与前任的责任界限,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改革中的失误与违法乱纪的界限,往往分辨不清,让人如入云雾之中。这也是领导机关及组织人事等部门无法运用审计结果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