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建议书(4)

时间:2021-08-31

  根据公告要求贵公司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相应的申报处理,与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符合税法之规定。同时建议贵公司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并由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五、企业所得税审核相关事项说明

  除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涉及的调整事项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涉税调整事项: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贵公司本年将新增的管网安装劳务(接驳费)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处理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贵公司本年通过“递延收益”新增的接驳费收入4,572,873.53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本期全额确认收入。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职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不包括疗养费。账面计入的疗养费19,800.00元应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工伤保险

  贵公司本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总额2,889,535.89元,本年实际支付工伤保险费38,742.61元,本年因超过工伤保险费的扣除比例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9,847.25元。以上调增事项的产生系比例计提支付工伤保险费所致。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xx),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根据以上规定建议贵公司按照工资总额的1.0%计提工伤保险,以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增。

  3.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贵公司账面反映,本年度企业负担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合计为153,870.8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可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其余部分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也可以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中超过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供款。《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27号)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贵公司本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总额2,889,535.89元,税前可以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为144,476.79元,其中审核确认本年度贵公司为闫发明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有超限额列支情形,超限额列支3,459.24元,据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459.24元。建议贵公司严格按照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标准为员工缴纳。

  4.劳动保护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据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经审核,贵公司发生的劳动保护费中有64,113.85元不符合以上规定,本年应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4,113.85元。建议贵公司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费的相关内容列支费用,对不符合劳动保护用品的其他物品的购进调整至其他科目核算。  六、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上为我们在此次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过程中,以独立、公正的原则提出的相关建议,所提建议如有与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悖,而难以执行的情况还望提出反馈意见,我们将继续为企业服务。另外建议加强纳税风险控制,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完善岗位责任和考核机制,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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