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建议书(3)

时间:2021-08-31

  (四)账面多提营业税的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贵公司涉及的应交营业税项目主要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利息收入)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手续费,其中:

  1.建筑业(适用税率3%)

  根据“预收账款-其他-配套安装”借方发生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预收账款-其他-配套安装”借方发生额转入递延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煤气用户拆改迁及维修”的本期发生额三项合计计提 “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20xx年“预收账款-其他-配套安装”账面结转收入14,899,126.47元、“预收账款-其他-配套安装”账面结转递延收益4,572,873.53元、“其他业务收入-煤气用户拆改迁及维修”本期发生额29,606元三项合计19,501,606.00元应为本期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计算应交营业税585,048.18元。

  2.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5%)

  根据 “财务费用”明细账,按照本期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562,806.07,计算应交营业税28,140.31元。

  3.个人所得税代扣手续费(适用税率5%)

  本期个人所得税代扣手续费收入1,346.00元,计算应交营业税67.30元。

  综上,贵公司本期应计提营业税合计613,255.79元,账面计提628,746.67元,多计提营业税15,490.88元;多计提城建税1,084.36元;多计提教育费附加464.73元;多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309.82元。经与贵公司财务人员沟通后,产生差异的原因为:配套安装发票已开、税已交,但款项未收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应“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但由于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原则账面上未确认收入,这部分收入虽然计提缴纳了营业税,但是未确认收入,存在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原则: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综上所述建议贵公司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五)营业税核算建议

  由于多计提营业税,企业账面上相应产生了计提的营业税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配比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的公告表明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管控力度进一步加强,企业会计将这种申报方式称之为“裸报”,尤其针对房地产行业特别制定了《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以规范预计利润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算填列。贵公司虽然不属于房地产行业,但是在整体税收管控高压的态势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应税收入不配比的现象将会更加明显。因此,从降低税收风险、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应税收入配比的角度建议按以下核算方法,以期达到当期应税收入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配比。具体操作如下:企业当期收到预收款但未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时:“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同时缴纳税金“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这样本期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就与应税收入相配比了。

  四、税务管理方面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甘国税批字[20xx]52号)反映,贵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xx]4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xx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20xx]92号)第一条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审批,以后年度每年开展后续核查管理。除本《通知》所作特别调整外,具体审批权限、程序、期限、资料以及后续管理规定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及时组织开展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测算。统计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对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调查这部分纳税人是否继续符合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测算继续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20xx年度多缴税款情况以及对20xx年度税收收入的影响。

  20xx年8月20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贵公司属于鼓励类第七类“石油天然气”的“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建议贵公司及时取得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审批文件,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

  (二)财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xx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