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保护是保护新疆少数民族节庆文化的法律政策保障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和活动的根本保障。“这种体制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应该以相关法律为准绳。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该法颁布实施以后,必将逐步在全国形成一个依该法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在构建这个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应该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立法的问题”。
在法律保护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如日本以立法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韩国是全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而法国形成了保护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套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意大利提出了“反发展”的整体性保护新概念。各国建立了严密的法律保护机制,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根据2005年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部分省市相应颁布了有关民间文艺的规章制度和相应保护措施。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颁布的第162号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并实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编著的《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也提出了对锡伯族西迁节、塔吉克族引水节及播种节、达斡尔族的斡包节等有关民族节庆相关的保护措施,为自治区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初步营造了政策先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环境。此外,我国提出从2008年起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定为法定节假日的举措,是对民族节庆的法制建设有力的推动。
有了法律依据后,对民族民间节庆的保护就重在实施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部分民族节庆还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例如塔塔尔族的撒班节(被自治区定为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但还未提出具体保护计划)。我们不能被动地等待,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借鉴兄弟省区取得的成果,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能动性,制定并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