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督察建议书范文精选(2)

时间:2021-08-31

二、规划督察初见成效

  规划督察工作开展两年多来,通过督察员的辛勤工作,规划督察员制度的优越性得以显现,取得了以下初步成效:

  (一)努力将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制止于事中事前。

  (二)地方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普遍提高。地方规划主管部门常常因为某些压力而不得不调整规划指标。督察员到位后,地方规划主管部门减少了被动违规的压力,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如某市规划部门在督察员的帮助下,顶住了压力,坚决纠正了某外商违反总体规划在沿江绿化隔离带建设别墅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三)各城市对规划权威性严肃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通过督察员积极开展工作,地方领导增强了遵守规划的意识。驻某市督察员发现该市为加快某新区建设,忽视防洪安全,违反国家防洪规范编制规划,为日后新区建设带来隐患,即向市政府提出“慎重规划,注意防洪安全”的建议。该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决定提高防洪标准,调整新区功能定位,取消重要建设项目向该区迁建的计划。昆明市和桂林市的主要领导在约见督察员时都表示要努力做到“动土必有规划”,不搞一任领导一张规划,要在规划法定期限内做到“一张蓝图管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

三、规划督察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出台了《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建稽?2007?8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08?92号),对规范督察员工作方法与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如何更好地发挥督察员制度在推进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方面的抓手作用,将此行之有效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大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思考。

  (一) 需要进一步明确督察员的职责

  按照现行行政体制,重要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该规划执行情况,向地方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正是我部实施监督的一种方式。《城乡规划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对规划编制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的职责,但没有以法规形式将规划督察员制度明确为其具体的监督方式。因此,建议在制订《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时将规划督察员制度明确为具体的监督方式,这样才能加大监督力度,使其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

  (二)需要创新督察员队伍的管理体制

  规划督察员素质高低关系着这个制度的效率,目前我们选聘的督察员大部分都是具有注册规划师资格且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实践证明,效果较好。但是目前规划督察员的遴选渠道较窄,很多符合条件的人选未能纳入备选视线,致使遴选合适的督察员面临一些困难。因此,需要探索开拓督察员遴选渠道,如在网络上公开招聘、增加一部分在职同志通过异地交叉挂职的方式担任督察员等。

  (三)需要抓紧完善督察员廉政工作制度

  目前派驻城市不断增多、督察员队伍不断壮大、督察工作内容不断深化,虽然督察员队伍中尚未发生廉政问题,但督察员分散在各地工作,管理难度加大,廉政制度建设十分迫切,应该在已制订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廉政规定,形成更为完整的督察员工作和管理制度框架,保证规划督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需要提升督察工作的效能

  目前规划督察员主要通过列席地方政府涉及规划事项的各类会议,查阅规划文本、图例、审批文件,接受投诉、踏勘现场、约谈知情人等方式获取工作线索与信息;通过约谈相关负责人口头提示,发出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进行警示和制止。这样的工作方式基本上抓住了规划执行中的主要环节,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在很多细节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平均每个城市只有1~2名督察员,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难免会有疏漏。可以考虑适当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担任规划监督志愿者,同时辅以卫星遥感动态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实现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全方位实时监督。

  总之,我们将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发挥好督察员制度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抓手作用,不断探索建立更加规范的规划督察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