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方案(4)

时间:2021-08-31

  四、特殊情形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集中办理阶段未办理敬老卡的情形

  申请人因提供材料不全且无法补齐、无暇办理等原因未办理敬老卡的,可在进入常规办理阶段后,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身故前未及时提出敬老卡申请的情形

  1.符合申领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在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身故的,身故前未能提出申请的,其合法继承人至各区(县)老龄事业发展中心(或区(县)民政局指定的其它机构)提出申领老年人生前应享受津贴的申请。经区(县)民政局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津贴汇入合法继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申请敬老卡后身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携带回执、老年人死亡证及与老年人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代为领取,卡内津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银行流程处理。

  (三)老年人因特殊原因无法自行激活敬老卡的情形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本人无法自行到商业银行办理激活手续的老年人,可由代理人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等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代为办理激活手续。

  2.对高龄或行动不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住在家庭或集中收住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护理院、医院等场所的老年人,可由相关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上门为其办理激活手续。

  五、敬老卡申领信息系统建设

  在集中办理阶段,本市居(村)委敬老卡申领系统由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开发,并提供技术指导。具体见《上海市(居村委)敬老卡申领系统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