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实施方案(3)

时间:2021-08-31

三、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相关工作

  (一)发放方式。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

  (二)发放时间。首次津贴于2016年6月下旬由各商业银行(发放行)按照约定的时间统一发放至老年人敬老卡中。

  (三)确定结算银行。各区(县)民政局在2016年5月底以前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结算银行,并将信息清单(区县、区县联系人、结算银行、结算账户)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告知各商业银行。各区(县)民政局变更结算银行信息,应及时通过市民政局告知各商业银行(发放行)。

  (四)信息系统开发。市民政局统一开发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区(县)民政局开放,用于当年老年综合津贴的计算、统计与汇总。

  (五)津贴计算与审定。各区(县)民政局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模块,对本区域内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根据津贴标准计算发放金额,按照发放银行、银行账号、敬老卡号、户名、所属区(县)民政代码、发放金额等列出发放清单和资金总额并审定,于每月月初将数据发送至各区(县)财政局。

  (六)资金划拨。各区(县)财政局于发放日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拨至各区(县)民政局结算银行账户。各区(县)民政局次日将资金分别划入6家商业银行(发放行)发放账户(划款备注:××区(县)老年综合津贴)。

  (七)清单交付。市民政局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汇总各区县发放清单和资金额,于发放日前4个工作日,根据商业银行要求(发放行)要求将数据提供给商业银行(发放行)。

  (八)津贴发放。商业银行(发放行)根据发放清单,在发放日统一将老年综合津贴存入老年人申请的敬老卡内,并于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将各区县发放结果反馈市民政局。因补换卡注销账户等原因发放不成功的,于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别返还至各区(县)民政局结算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