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4)

时间:2021-08-31

  六、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2、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4、应当依法提请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应及时市政府书面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严明责任。各职能科室要严格对照此执法计划,各负其责,科室负责人要亲自抓、主动抓,系统认真开展执法工作,确保完成工作计划。

  (二)加强监督。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每一起案件,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对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梳理,建立整改台帐,加大整改和督促检查力度。

  (三)完善机制。针对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在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和领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确保执法检查到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二】

  为规范全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x〕1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文源街道2017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