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保稽核工作计划(2)

时间:2021-08-31

  第四条 稽核要求

  1、提前3日将稽核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可不事先通知;

  2、开展稽核工作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保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五条 稽核责任

  1、社保经办机构和有关人员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稽核人员将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对经办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2、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