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

时间:2021-08-31

  第十六条 违规驾驶和使用中心车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管一级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酿成事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节 影响机关效能和行风建设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般谈话、告诫谈话、通报批评,经告诫谈话、通报批评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给予警告、降职(下岗、辞退)处理:

  (一)没有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

  (二)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工作中无新业绩,或在中心综合性评比中位次后三位的。

  (三)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工作作风拖拉,办事效率低下,对上级指示、决定拒不执行、拖延不办、欺上瞒下的。

  (五)年度考核中,处室(分中心、管理部)位居末位的,干部职工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

  (六)单位内传闲话、拉是非、乱告状、闹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虚报政绩、不实事求是向领导反映工作情况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处对其进行告诫谈话;情节严重或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免职、下岗或辞退处理,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瞒报、谎报、迟报本单位和个人突发事件、责任事项和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处对其进行告诫谈话;情节严重或不良事态继续发展,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免职、下岗或辞退处理,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不按要求向中心报告工作(含业务报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贻误工作或引起不良后果的,由分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处进行告诫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下岗或辞退处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有关公积金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心党组决策、决议不力,对上级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落实,影响政令畅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下岗、辞退)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二十三条 办理公积金业务中岗位责任人不履行“五公开一告知”及服务承诺、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服务态度不文明、热情,回答问题不耐心、细致,有“生、冷、傲、横”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敷衍、推诿等行为,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中不遵守党风廉政纪律,有“吃、拿、卡、要”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级)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三节 违反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管理规定办理业务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二十八条 超越权限审批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业务的,给予审批责任人警告至降职(级)处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给予审批责任人撤职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公积金归集、提取程序,办理、审批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发放贷款,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级)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审查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由于资格审查人员对贷款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等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其他违规贷款的,给予相关岗位责任人警告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资信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审查、核实贷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的,或者因审查、核实疏忽 未发现贷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严重缺陷,造成虚假或其它违规贷款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催交人员不及时与银行沟通掌握逾期贷款情况和催交的,给予批评教育至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即发放贷款或贷款相关文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营私舞弊,骗支、骗贷的,给予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 违反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行资金调度、财务开支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下岗、辞退)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