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31

关于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学理论、树正气、保稳定、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成果,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积极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确保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各种风险,促进公积金事业科学发展、提速发展、和谐发展,建设高水平、高素质、高效能的公积金管理工作队伍。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保定市《掀起“责任风暴”推进“效能革命”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纪、法规以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干部职工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乱作为:

  (一)违反公积金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办理公积金业务和其他事项的;

  (二)违背党组决策、决议、工作部署,自行安排工作和制定工作流程的;

  (三)在办理公积金业务或中心其他工作事项中服务质量不高、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损害中心形象的;

  (四)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违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违规收支公积金和其他款项的;

  (六)违规开据票据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或归个人所有的;

  (七)违规驾驶和使用中心车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弄虚作假、虚报政绩或不实事求是向领导反映工作情况的;

  (十)瞒报、谎报、迟报本单位突发事件、责任事项和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一)违反《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在岗进行微机游戏玩乐、看杂书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中心形象的;

  (十三)工作时间进出娱乐场所或未经允许外出从事其他非工作事项的;

  (十四)其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服务对象利益、影响中心服务环境,损害中心社会声誉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干部职工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作为:

  (一)对公积金政策法规、中心规章制度和党组决策、决议、工作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要求向中心报告工作,不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

  (三)在办理公积金业务中,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热情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影响群众办事效率的;

  (四)应办理的公积金业务和其他工作事项,不办理或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引起群众不满和不良影响的;

  (五)由于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延误工作或出现不良事件的;

  (六)由于管理监督部门或人员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单位或个人违规违纪现象或已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不作认真处理导致事件发生的;

  (七)工作中开拓创新精神不强,狠抓落实不够,长期无起色,致使工作被动落后的;

  (八)在岗平庸懒惰、消极散漫、工作推诿、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九)其他不严格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是指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省市制定和颁布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公积金业务与行政管理规章的行为。违规违纪行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所有工作人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 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七条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八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款以上规定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款以上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依照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

  第九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机关行政管理规定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不按时上下班,违规迟到早退首次发现的,由主管领导批评教育,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元,累计发现三次以上,作下岗三个月或辞退处理;无故旷工一天的,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告诫谈话;无故旷工连续3天的,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作下岗6个月或辞退处理;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含因事、因病确实不能正常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事后又不及时补办手续的)擅自休假的,参照上述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不按时参加上级和中心组织的会议,未经允许迟到早退,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告诫谈话;因不按时参加会议或旷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作下岗三个月或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 值班脱岗或不正常履行值勤职责,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报告不及时贻误工作或引起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处对其进行告诫谈话;情节严重的作下岗6个月或辞退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酗酒、进出娱乐场所或任何时间发生参与赌博等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告诫谈话;情节严重的作下岗6个月或辞退、开除处理。

  第十五条 不按时按要求清扫责任区卫生或办公室出现“脏乱差”现象,由分管领导对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并扣发其直接责任人50元、直接领导100元,由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做工作不落实备案一次;因不按时打扫卫生,影响中心环境、损害中心声誉的或出现上款问题三次以上,对处(室、部)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给予当事人待岗6?12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