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章程

时间:2021-08-31

重庆师范大学章程(2016年)

  重庆师范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早建立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师范大学章程(2016年),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重庆师范大学章程(2016年)

  序 言

  重庆师范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早建立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1954年1月,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重庆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重庆师范专科学校。1960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同年获得本科专业设置资格。1962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按照国家精简压缩的要求,批准学校复名为重庆师范专科学校,同时成都师范专科学校并入。1978年1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学校再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1981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1997年随重庆市直辖而划归重庆市人民政府管辖。2001年5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1914年创建于重庆市渝中区的重庆幼儿师范学校和1970年由国家轻工部举办的重庆纺织职工大学并入。2003年4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师范大学,同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起源于1906年创立的官立川东师范学堂的重庆市第一师范学校并入。2008年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中期立项建设新增博士单位高校。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学校已发展成为以教师教育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和履行大学职能的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师生员工都必须遵守章程规定、保证章程实施、维护章程尊严。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师范大学,简称:重庆师大。英文全称: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CNU。学校域名:。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和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若因故存在校长缺位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以建成“特色鲜明、西部前列、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师范大学”为发展目标,坚持师范和非师范两轮驱动、协调发展,师范重点强化基础教育、国际汉语教育、职业教育三驾马车,非师范重点聚焦文化传承与创新、决策咨询与公共服务、科技攻关与应用转化三大板块。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教无类、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和“厚德、笃学、砺志、创新”的学校校训。

  第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校名英文简称CNU构成的山茶花花蕾,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橙底白字,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

  第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底白字,旗上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徽志。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重庆师范大学校歌》,唐云作词,孙伟作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并通过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考评学校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四)开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国内外合作。

  (五)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在举办者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成立招生委员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就业形势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的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授位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按规定编制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人才培养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