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依法提出申诉;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不同类别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用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依法提出申诉;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术规范、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注重学生就业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前,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河南师范大学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联谊会。学校以校友会为主渠道,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

  第六十条 河南师范大学校友包括下列人员: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校友依照规定共享学校的各种资源。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举办者划拨的土地、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组合式徽标。徽标正上方太阳照耀书本,中间的锦旗图案上写有河南师范大学校名,两侧橄榄枝环绕,下方的缎带上有“1923”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正红色旗面,旗面左上侧为黄色学校徽志,旗面正中以黄色横书毛体“河南师范大学”校名。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河南师范大学校歌》,李严、段续作词,段续作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止于至善”。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3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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