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治工作计划(8)

时间:2021-08-31

  七、建立健全法治工作机制

  23、健全法治建设责任机制。贯彻中办、国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落实区、镇(街道)两级党委定期研究部署法治建设工作。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由专门机构承担、由专门人员落实。

  24、健全法治建设推进机制。调整完善法治建设协调指导机构,规范工作职责和人员配置,建立由区依法治区办牵头抓总,区人大法工委、区政府法制办、区委政法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和区民政局分别负责执法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经营、法治宣教和基层民主等领域法治建设,各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本条线法治建设,年内召开二次协调指导机构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动态,安排工作。

  25、健全人大政协督导机制。健全人大、政协常态化督导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视察和调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26、健全法治建设考核机制。修订完善法治建设工作考评细则,结合上级要求,制定出台个性化、差异化的法治建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和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评价、严格奖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