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在 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 权责发生制和 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支数量。

  2. 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 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 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由 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 提取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 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耒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 未分配的利润,应并入本会计年度 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 劳动保险、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 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应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 劳动保险等事宜, 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确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条 合营公可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为: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 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 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 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 工资总额的2%拨交 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 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满或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 清算程序、原则和 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 全面清查,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订 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一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 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 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第七十四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 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五条 合营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 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 财务制度。

  7. 公司解散时的 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 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中国北京签字。

  xx国××公司代表(签字) 中国××公司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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