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账簿应记载如下内容:
1、现金流动情况;
2、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物资购销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其它国家的会计师查阅外资企业账目。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财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其年度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或汇出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末汇出该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章 税务与外汇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账户。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七章 职工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四十二条 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 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管理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如需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五条 外资企业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做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外资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九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境外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境外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经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样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境外投资者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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