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时间:2021-08-31

2016年最新版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最新版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

  2016年最新版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有限公司<简称境外投资者>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外资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国****市****路**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国籍:****。

  第四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外资企业为中国的法人,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外资企业的宗旨是:****。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第八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经营规模为年销售额****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构成为****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元现汇。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履行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 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以及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重大变化,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外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外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外资企业章程;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设董事会,由境外投资者委派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会职权主要如下: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外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订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外资企业形式的方案;

  8、决定聘任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

  9、制订外资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资者委派产生,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外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为:下设供应、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在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组织领导外资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如下:

  1、领导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2、制订外资企业规章制度;

  3、任命部门经理;

  4、对外签订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合同;

  5、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外资企业设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会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可随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