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在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签约银行范围内与各市(州)政府签约的合作银行(省行)分存托管。具体根据签约银行实际发放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总额与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总量按比例分存托管。省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元月根据上年度签约银行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累计总额调整一次托管额度。省级各基金托管银行对托管资金应按市(州)分支机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放贷实绩考核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由市(州)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开户银行。互助担保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互助担保金返还。企业如期还清贷款本息,若该企业所缴纳的互助担保金仍有退还部分,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银行提交退还互助担保金申请;
(二)银行根据互助担保金偿还贷款情况向市(州)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退还xx企业互助担保金的报告》;
(三)市(州)基金管理机构审定后向银行出具《关于退还xx企业互助担保金的通知书》;
(四)银行依据《关于退还xx企业互助担保金的通知书》退还企业互助担保金,并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基金代偿。企业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相关银行根据约定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
(一)当“企业互助担保金”足够代偿银行贷款时:
1.相关银行向市(州)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申请使用“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逾期贷款的报告》;
2.市(州)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批准使用“企业互助担保金”,并作出书面答复;
3.银行根据市(州)基金管理机构答复,首先全额扣除贷款逾期企业所缴纳的互助担保金,然后再从“企业互助担保金”中扣除逾期贷款差额部分;
4.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二)当“企业互助担保金”不足以代偿银行贷款时,按照以下程序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1.由相关银行向市(州)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贷款的报告》;
2.市(州)基金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市(州)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由市(州)政府向省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逾期贷款的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3.省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市(州)政府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如下审查:(1)审查贷款逾期企业情况;(2)审查是否符合贷款程序;(3)审查相关银行是否与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签约;(4)审查“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情况;(5)审查市(州)“政府风险补偿金”能否足额代偿。审查结束向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汇报同意后,向申请市(州)政府下发批复并向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和托管银行下达《省级“政府风险补偿金”划拨通知书》;
4.对符合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条件的,按照政府与银行5 5的比例分担。其中政府分担部分,按照省、市(州)政府1 0.5的比例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专户、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同级基金管理机构的书面划款指令及时划拨基金,并按照每季、半年、年度向省、市(州)基金管理、监管机构分别报送专户和托管资金管理及贷款发放进展情况。当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流动时,应及时向同级基金管理、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专户、托管银行随时接受基金管理、监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激励约束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市(州)政府每年要对签约银行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省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对各市(州)和各签约银行贷款发放情况进行通报。对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省、市(州)将继续合作,并优先推荐为“省长金融奖”表彰对象。对达不到《基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确定贷款授信额度的实行淘汰退出。
第二十二条 各签约银行、保险公司要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及时听取贷款企业意见建议。对工作消极、随意抬高贷款、保险申请门槛、强行要求申请贷款企业进行抵押担保、无故抽贷断贷的签约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在全省进行通报,终止业务合作,并建议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尽职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银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业务办理中,如果已经尽到了应尽职责,贷款出现逾期则不应追究其责任。
本细则由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
【〈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1.《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维修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