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8-31

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了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6〕38号)和有关金融信贷政策,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加快发展,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法人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互助贷款是指与市政府基金管理机构签定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组成“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分池”(以下简称“基金分池”)。有基金分池资金作担保,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贷款,只要符合本实施细则及《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无需其他担保、抵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成立相应组织。

  第六条 市基金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实施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作银行;

  (四)审议批准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六)审议决定基金风险补偿和损失处置方案;

  (七)向省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落实配套风险补偿金;

  (八)决定基金分池管理运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基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分池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及日常运行、维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拟定有关考核办法;负责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市财政局:为基金监管机构,负责基金划拨、资金补充,负责对基金分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分池规模等;

  (三)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向市基金分池注入基金;负责贷款小微企业的推荐,贷后资金使用、资金安全的监管以及风险补偿等工作;

  (四)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等;

  (五)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监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七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合作银行为基金运营机构,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

  (一)执行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基金贷款计划,按月向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利用市基金分池向小微企业贷款情况;

  (二)依据《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规定,对贷款企业准入条件、限制条件等进行审核和贷前调查,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基金分池贷款业务;

  (三)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不良贷款补偿,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四)履行与市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中的职责;

  (五)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追偿不良贷款。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基金分池组建原则。政府、银行、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

  第九条 基金分池资金来源及账户管理。基金分池资金由政府出资和企业缴纳,由基金管理机构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担保金”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互助担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向借款企业贷款违约代偿和退还企业外,该账户资金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和“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利息收入归入各自账户本金。

  第十一条 基金分池缴纳比率。

  (一)市级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金3000万元(以后视业务开展情况决定是否增加额度)。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愿参与,注入市级基金分池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与本区域小微企业贷款总额挂钩,坚持调剂平衡,鼓励多注多贷。

  (二)政府风险补偿金按银行贷款金额的1.5%建立。

  (三)小微企业在贷款前按以下比例一次性缴纳互助担保金:

  1、企业无有效抵质押物和其他担保措施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4%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2、企业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或其他担保措施及利用市级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不低于贷款额40%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2.5%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