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益林管护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林业站、村委会结合山林权属落实本辖区公益林管护责任,建立完善公益林档案。要分小班查清林地权属、林权权利人和面积,逐小班逐户做好登记,并分户汇总,以村、组为单位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公益林分户档案,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公益林档案。
第十一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将辖区内公益林山场、补偿面积按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建立本村、组公益林分户档案,组织完成公益林管护合同(一式四份)的签订,向乡镇林业站、财政所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林补偿面积分户信息花名册和公益林管护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乡镇林业站负责将公益林补偿范围、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协助村委会、村民小组按公益林山林权属落实到户、造册公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严格审核汇总本乡镇公益林分户花名册,并对分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建立本乡镇公益林管理档案,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县林业局报送年度管理台帐。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应按隶属关系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管护合同。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应与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和责任书式样由县林业局制定,乡镇林业站组织完成签订工作,并整理成册送交县林业局一份。
第十四条 公益林管护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责任书规定等履行补植造林、护林防火等义务,根据管护合同、责任书履行情况领取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各乡镇林业站要会同财政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公益林管护情况自查验收,验收材料经验收人和管护人员签字后,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县林业局报送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自查验收报告,再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按乡镇进行复查,具体方案由另文规定。检查验收情况及获取补偿资金的人员名单、补助金额由各村在当地进行张榜公布,作为发放补偿资金的依据。对按合同履行管护责任,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发放公益林补偿资金;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或未完成公益林补植造林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或发生乱砍滥伐、乱采滥挖林木、乱垦乱占林地等破坏公益林(地)行为的,扣减或不予支付其公益林补偿资金,扣减和不予支付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入县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乡镇或村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管护性支出以及护林员奖励。
第十六条 经批准征、占用公益林地的,自批准下年起核减补偿资金。
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和公益林管护以乡镇场为单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和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评定一、二、三类乡镇场,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年度目标责任制,将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和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细化,责任到人,明确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全县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和考核奖励,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检查考核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落实到乡镇和国有林场,并对先进单位、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安排如下:
按每个乡镇和国有林场以3000元为基数,和公益林管护面积每亩0.05元和打卡到户户数每户0.5元的标准核算乡镇和国有林场工作经费;同时对考核为前三名的一类乡(镇、场),每乡(镇、场)奖励10000元,考核为前四到八名的二类乡(镇、场)奖5000元;按公益林管护面积每亩0.05元的标准安排全县公益林管护情况复查经费。
乡镇超过规定期限上报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报表、总结、自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每超过1天核减该乡镇工作经费的1%,并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条 为及时准确搞好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工作,各个环节谁签字谁负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站、所、村委会以及县直机关部门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或专管员等为直接责任人。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15〕35号文件第三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政办发〔2012〕3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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