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8-31

《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制定了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4〕1号)和《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湘林资〔2013〕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下达给我县用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管护补助支出资金(以下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依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进行补偿。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负责组织辖区内公益林管护和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林业站、乡镇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乡镇责任人名单应送县林业局备案。

  第二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四条 国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费和公益林营造、保护、管理等支出。国有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专账,对补偿资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分为经济补偿和管护费,经济补偿费用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管护公益林的补偿,管护费用于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护林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公益林宣传牌设立等。

  第六条 乡村组等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支出,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村设立补偿基金专账,对补偿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除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外,结余的资金经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在当年内分配到本集体全体成员,且每年要将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在本村、组范围内公示。

  报账时支出单位应提供合法的开支发票、支出单位会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财政所、村委会的验收结论、经乡镇林业站在所有发票上进行审核,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财政所才能受理予以审核报账。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单位账户。

  国有林场代管的村组集体公益林,其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国有林场单位账户,由国有林场负责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到位。

  乡、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乡镇财政所,其中村、组集体部分再由乡镇财政所划拨到村级结算专户中按各村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

  第八条 个人的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乡镇财政补贴“一卡通”打卡到户。如因林权尚未落实到户且目前补偿资金到户确实困难的,其补偿资金暂时先由县财政拨到乡镇财政所村级结算专户中按各村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由乡镇政府督促乡镇林业站、村委会在当年内按本细则的规定落实到户,建立花名册存档,再将补偿资金打卡到户。

  第九条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拨付实行限期办结制。各级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履行职责,具体工作步骤和职责分工如下:

  1、县财政局应在收到上级补偿资金文件之日,即通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计划和发放要求布置到乡镇。

  2、各乡镇政府在县林业局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乡镇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将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到人,明确奖罚措施。

  3、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县林业局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准的公益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分户档案、管护合同,结合上年度本地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成果,分村提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发到各村完善信息和张榜公示。

  4、村委会、村民小组在本乡镇(场)下发通知后8个工作日内,完善本村、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在本村、组内公示5~7天,留存公示材料和现场照片;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公示材料和现场照片送到所属乡镇林业站(林场)。并对本村本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收到村委会正式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本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装订成册,送所属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财政所、乡镇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再送回乡镇林业站。

  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本乡镇财政所、乡镇政府审签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送到县林业局公益林办审核,同时送财政所一份,自存一份。

  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乡镇林业站应对本乡本镇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乡镇场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7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逻辑、形式审核。对有错误或有遗漏的信息表返回乡镇林业站,由乡镇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并汇总全县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数据,将汇总表及各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和电子表格送县林业局计财股。

  县林业局计财股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公益林办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建立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起草公益林补偿资金安排文件,一并送县财政局农业股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送交财政局农业股,将资金安排文件发到各乡镇场;同时组织人员将审核合格的乡镇公益林补贴数据录入到“湖南乡镇财政补贴平台”内,并在平台完成数据上报。

  7、县财政局农业股留存一份根据县林业局送交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益林补偿资金指标核对和资金安排文件的审签,并将补偿资金按渠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国有单位、林业局、乡镇财政管理局,将全县公益林补贴登记表电子文档送乡财局审核打卡发放。

  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应在林业局上报数据并相关资金,到达补贴发放专户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入“一卡通”帐户。

  8、乡镇财政所要配合乡镇林业站、村委会完善农户补贴账户信息;对上级下拨的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经乡镇政府、林业站、财政所审核盖章后上报县林业局审核合格的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在上级下拨的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到帐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要加强监督检查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本乡镇补偿资金兑付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