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守则(3)

时间:2021-08-31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工作制度

  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八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条 除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外,承检机构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检验报告除承检机构存档外,还应分别寄送被检查企业、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结果汇总情况及时报告任务下达部门。市场抽样的还应寄送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以信函、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被检查企业(对市场抽样的产品,应同时送达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书面告知其法定权利。《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应同时抄送负责后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产品的备用样品在被检查企业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应保持完好。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检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检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检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接到企业异议申请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协调被检查企业与承检机构沟通,由承检机构通过核查不合格项目的检验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得到被检查企业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二)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检验机构下达《异议复检委托书》,由原承检机构复检的,检验应当在承检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必要时由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另行指定承检机构的,应对样品的传递做出安排。

  第三十六条 承担异议复检的承检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委托异议复检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承担复检的机构应向委托复检的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出现结论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委托异议复检的部门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异议处理通知书》,并转交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办理送达手续。

  第三十八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检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第四节 检验结果汇总与工作总结上报

  第三十九条 承检机构工作任务结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信息化系统填报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一致。同时,要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二)监督检查结果发布材料(电子版与书面版):

  1、监督检查结果公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2、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三)未抽样企业(如有)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拒检企业(如有)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

  (六)信息化系统生成的数据库(电子版)。

  上述第二款材料,应经承检机构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应以承检机构单位文件的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完成情况、产品检查合格率情况等;

  (二)被检查产品基本情况介绍及行业概况分析;

  (三)检验工作概况。包括监督检查依据、重点检验项目、检查结果总体评价(实物质量合格率、标识合格率等情况)等。对涉及质量安全、重要性能项目不合格的应重点进行描述;

  (四)质量分析。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存在共性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五)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等;

  (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 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审核),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的评分依据。发现达不到要求或者存在问题的,退回检验机构处理。  第五节 监督检查后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省局应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并公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