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

时间:2021-08-31

  (三)每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三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及省金融办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因相关资产被冻结或发起人无法达成一致等特殊原因,到期无法清算,子基金主发起人(或主合伙人)应承诺受让省级引导基金所持股份,受让价格按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

  第十八条 当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项目或服务时,引导基金可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项目或服务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项目或服务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条 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所需较大额度的专利分析费用从管理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企业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5%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以上、6年内(含6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6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对于参股增资设立的子基金,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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