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8-31

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要求,设立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资金来源为国家、省等各级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注资参股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在省内注册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以后年度,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和中央有关基金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设立运作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具体工作程序按照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以及省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执行。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提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库中的相关项目,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八条 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基金设立方案和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主要投向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产业化投融资、专利布局等,支持产业创新链、价值链、资金链、服务链的完善,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商业模式,支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投资于国家和山东省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特别是海洋化工及生物资源开发产业及其关键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服务。子基金应优先投资山东省知识产权局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库中的项目。

  第十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相应产业领域知识产权运营业务经验的专职或兼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