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的会议纪要(2)

时间:2021-08-31

2.识别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由于新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在合同一开始就需要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如何判断合同中的承诺是否可明确区分从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一个时点履行,新准则均给予了明确的标准。

3.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对于可变对价,新准则规定了估计方法、对估计金额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计要求;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新准则对融资成分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对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给予豁免;对于非现金对价,新准则明确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4.分摊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此基本原则下,新准则对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进行了规定。

5.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新准则也提供了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考虑的迹象。

三、新准则的关键变化

  一是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二是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很多具体运用方面发生了变化:

  1.多重交易安排。

  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新准则比现行准则规定更加具体,且分摊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在具体实务中:

  (1)运货服务,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提供的运货服务为成本的组成部分;

  (2)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提供的运货服务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3)保证型质保不向客户提供额外的商品或服务,而服务型质保则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4)积分计划 ,向客户提供忠诚度积分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

  (5)制造与安装为一项履约义务还是两项履约义务,应视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加以判断。

  对于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基于相对单独售价分配至单独的履行义务,例如,部分销售商品交易价格分配至运货服务、服务型质保、赠品等,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商品及服务和各个忠诚度积分等。而现行准则下, 企业一般只将合同的折扣分配到某些可识别的产品及服务。

  2.基于控制权的转移确认收入。

  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于公司,即在当“赚取过程”完成,即“风险与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则侧重于客户及合同,即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即所承诺商品和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判断履行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新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企业应首先考虑履行履约义务是否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满足: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有权就已经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否有权收取款项,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合同条款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上述第三项条件有可能改变目前定制部件及船舶/大型机械建造收入确认的方法。

  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 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点。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1)主体现时有权获得针对该商品的报酬;

  (2)主体已转移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主体已转移对资产实物的占有;

  (4)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控制权”转移, 有可能改变一些交易目前侧重“风险与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的时点, 例如对经销商的销售、包含运货服务/风险的商品销售及已建成房地产的销售等。

  3.交易价格的确定。

  与会代表认为,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1)可变对价,对可变对价确认的收入限于在未来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可能影响某些收入提前确认 (许可除外);

  (2)重大融资成分,预收款中若有重大融资成分,可能被视为向客户借款;

  (3)应付客户对价,若未能从客户处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则作为交易价格的减少而不是作为销售费用;

  (4)非现金对价, 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估计,应当参照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计量。

  4.合同取得成本。

  与会代表认为,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 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可根据合同产生收益的期限确定。在实务中,如果资产的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期间,可简化处理,于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成本,则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5.“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其收入。

  与会代表认为,在实务中,企业应识别向客户所承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根据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体可能既是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委托人,又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代理人,如果控制不是显而易见和直接的,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主要义务人、存货风险及定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