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4)

时间:2021-08-31

  第十章 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合作社主任领导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合作社;选出一个到几个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兼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

  第五十六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的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

  (二)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

  (三)通过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林木等的作价和股份基金的征集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生产计划和预算。

  (五)通过社务工作的报酬和补贴的方案。

  (六)审查和通过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全年收入分配和预分、预支的方案。

  (七)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通过新社员入社。

  (九)通过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重大处分;决定取消和恢复社员资格。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开,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社员大会必须有过半数的社员出席,才能行使职权。在行使第五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职权的时候,必须有出席社员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行使其他各项职权,必须有出席社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社员人数过多,或者社员的居住地点过于分散,召开社员大会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的各项职权。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地由各个生产单位选举。除了有社员一千人以上的大社以外,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能少于全体社员的十分之一。担任专业工作的社员、女社员、青年社员,应该在代表的名额里面占有适当的比例。在多民族的地区和有归国华侨、侨眷的地区,少数民族社员和归国华侨、侨眷社员,也应该在代表名额里面占有适当的比例。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有社员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必须以生产队为单位召开或者按地区分片召开社员会议,充分地征求社员的意见,由代表把这些意见带到社员代表大会去讨论;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以后,必须召开同样的会议,由代表负责把代表大会的决议向社员报告。

  第五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根据社章和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管理社务。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按照合作社的大小,管理委员会一般地可以设九个到十九个委员。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可以按照社内的事务进行分工。

  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多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在工作中必须发扬民主作风,不许滥用职权。

  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任命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管理委员会任命生产队长或者直属的生产组长,事前要征求队员或者组员的同意。

  第六十条 监察委员会监督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是不是遵守社章和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是不是正确,检查合作社内对公共财产有没有贪污、偷盗、破坏等情形。监察委员会要按期向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且可以随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

  监察委员会一般地由五个到十一个委员组成。在需要的时候,监察委员会可以推选一个到两个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都不能兼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要占有一定的名额。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里面,至少要有妇女一人。

  如果合作社社员有不同的民族成份,各民族的社员在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要占有适当的比例。如果合作社内有相当数量的归国华侨和侨眷,他们在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也要占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供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采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如果同本章程不相抵触、又为高级合作社所需要的,高级合作社可以采用。

  第六十三条 各省、市依照当地的情况和需要,可以对于本章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作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的需要,可以对于本章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作出补充规定,也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适用于当地的合作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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