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资 金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筹集生产费和收买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负担能力,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

  第二十一条 股份基金由全社的劳动力分摊。

  在合作社的初级阶段,股份基金已经由社员按照土地或者按照土地和劳动力各占一定比例分摊交纳了的,不再重摊。

  社员在交纳股份基金的时候,可以用合作社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抵交。如果不够,不够的部分由社员分期交给合作社;如果有多余,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分期还给社员。贫苦的社员,在向银行申请到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以后,仍然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缓交或者少交。分期交纳和缓交的股份基金都不计利息。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款,在抵交应摊的一份股份基金以后,如果有多余,应该补交一份公积金、公益金,如果仍有多余,作为多交的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分记在各人的名下,不计利息,除非退社,不能抽回。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从每年的收入当中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用作扩大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储备种籽、饲料和增添合作社固定财产的费用,不能挪作他用。公益金用来发展合作社的文化、福利事业,不能挪作他用。

  合作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退社的时候不能带走,新社员(除了生产资料比较多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的时候不要补交。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资金不够的时候,可以由社员在自愿原则下,按照自己的力量向社投资。但是,合作社不得强迫社员投资。

  社员的投资由合作社负责偿还,还清的期限由合作社同社员协商决定。现金投资的利息,一般地要相当于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实物投资可以不给利息,也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付给适当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在几个合作社合并的时候,股份基金一般地不再重摊。如果有的合作社因为某些生产资料没有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少摊了股份基金,应该在合并以前,把那些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补摊股份基金。

  在几个合作社合并的时候,一切公共财产不能分掉。

  用作增添合作社的固定财产的社员投资和社外贷款,在几个合作社合并的时候,随同固定财产转归合并后的新社,由新社负责偿还。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组织和发展生产上,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积极地扩大生产范围,发展同农业相结合的多部门经济;要厉行节约,降低生产成本。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本身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的自然条件,积极地采取以下的各种措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

  (一)兴修水利,保持水土。

  (二)采用新式农具,逐步地实现农业机械化。

  (三)积极地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开辟肥料来源,改进使用肥料的方法。

  (四)采用优良品种。

  (五)适当地和有计划地发展高产作物。

  (六)改良土壤,修整耕地。

  (七)合理地使用耕地,扩大复种面积。

  (八)改进耕作方法,实行精耕细作。

  (九)防治和消灭虫害、病害和其他灾害。

  (十)保护和繁殖牲畜,改良牲畜品种。

  (十一)在不妨碍水土保持的条件下,有计划地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

  合作社应该积极地学习先进的生产经验,努力找出本社增加生产的最关紧要的办法,并且用最大的力量贯彻实行。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国家的计划和当地的条件,努力增产粮食、棉花等主要作物,同时又要发展桑、茶、麻、油料、甘蔗、甜菜、烟叶、果类、药材、香料和其他经济作物。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地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手工业、运输业、养蚕业、养蜂业、家禽饲养业和其他副业生产。

  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合作社应该鼓励和适当地帮助社员经营家庭副业。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制定全面的生产计划,有计划地进行生产。

  合作社应该制定三年以上的长期计划,全面地规划这个时期内的各项生产和建设。

  在每一个生产年度开始以前,合作社应该定出年度的生产计划。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1.作物的种植计划、产量计划,保证完成计划的技术措施;2.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和其他副业生产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劳动力和畜力的使用计划。

  为了保证年度生产计划的完成,合作社应该按照农事季节或者耕作段落,定出一个季节的或者一个段落的生产计划,具体地规定生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

  第六章 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生产经营的范围、生产上分工分业的需要和社员的情况,把社员分编成若干个田间生产队和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指定专人担负会计、技术管理、牲畜的喂养、公共财物的保管等专业工作,以便实行生产当中的`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生产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生产队的成员应该是固定的。田间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土地,使用固定的耕畜和农具。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副业生产,使用固定的副业工具。

  在给田间生产队配备成员和分配任务的时候,要照顾到耕作土地的数量、土地的分布状况、种植作物的种类和社员居住地点的远近,并且要使劳动力的多少、技术的高低和领导力量的强弱,同生产队所担负的生产任务相适应。在给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配备成员和分配任务的时候,也要作相应的照顾。

  在必要的时候,管理委员会可以调动某一生产队的人员、耕畜、农具和工具,支援别的生产队,或者组成临时的生产队,完成一定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正确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实行按件计酬。

  每一种工作定额,都应该是中等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劳动一天所能够做到的数量和应该达到的质量,不能偏高偏低。

  每一种工作定额的报酬标准,用劳动日作计算单位。完成每一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根据这种工作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来规定。各种工作定额的报酬标准的差别,应该定得适当,不能偏高偏低。

  在工作条件有了变化的时候,管理委员会可以适当地调整工作定额。

  第三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各个田间生产队和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产量计划,还必须保证某些副业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对于超额完成了生产计划的,应该斟酌情形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对于经营不好,产量或者产品质量达不到计划的,应该斟酌情形扣减劳动日,作为处罚。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灾害,应该适当地修改产量计划。

  全社的生产因为领导得好,超额完成了生产计划,对于有功的管理人员,应该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

  社员在生产技术上有创造发明的,对保护公共财产和节约开支有特殊贡献的,应该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制定劳动计划。在规定各个生产队全年的、一个季节的或者一个段落的生产计划的时候,要同时计算出完成生产计划所需要支付的劳动日的数量。合作社可以实行包工,按照所计算的劳动日数量,把生产任务包给生产队。

  合作社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自报,规定每个社员在全年和每个季节或者每个段落应该做到多少个劳动日。合作社在规定每个社员应该做多少劳动日的时候,要注意社员的身体条件,照顾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和参加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

  社员在做够了规定的劳动日以后,其余的时间由社员自由支配。

  第三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经常不能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合作社应该根据各人所担负的任务的多少和工作的繁简,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议定一定数量的劳动日,作为报酬。用一部分时间参加社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参加临时性社务工作的社员,合作社应该按照他所参加的工作的多少和占去生产劳动时间的多少,给以适当数量的劳动日,作为补贴。

  合作社主任全年所得的劳动日,一般地应该高于一个中等劳动力一年所得的劳动日。

  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不能过多。全部管理人员参加社务工作所得的劳动日的数量,加上补贴给参加临时性社务工作的社员的劳动日的数量,至多不能超过全社劳动日总数的2%。

  第三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组织劳动竞赛。通过劳动竞赛,动员社员积极地提高劳动效率和生产技术,克服生产当中所发生的各种困难,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

  对于在劳动竞赛当中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社应该给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劳动管理上要建立检查和验收的制度。管理委员会和各个生产队队长要及时地和深入地检查各队和各人是不是按照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完成任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完成任务的生产队或者个人,可以要求重做或者斟酌情形扣减劳动日。

  第三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必须遵守以下的劳动纪律:

  (一)不无故旷工。

  (二)劳动的时候听指挥。

  (三)保证工作的质量。

  (四)爱护公共财产。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社员要进行教育和批评。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分别情况,给以扣减劳动日、赔偿损失、撤销职务以至取消社员资格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