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

  第三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提交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实行。

  合作社的预算应该包括:资金(包括实物和现金)的来源和本年度使用资金的计划,本年度生产总值的概算和分配的概算。

  第四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资金,必须严格地注意节约,避免浪费,在财务管理上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每年预算的生产费的各个项目(包括种籽、肥料、草料的开支,购买农药、修理农具、医治耕畜的费用,付给拖拉机站、畜力农具站的代耕费用和抽水机站的灌溉费用,副业生产周转的费用,生产管理费等),都应该定出开支的限额。合作社的生产管理费的限额(不包括社务工作的报酬和补贴),至多不能超过全年生产总值的千分之五。

  第四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和手续。

  合作社的一切开支都要经过一定的审查和批准手续。预算以内的一般开支,要经过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预算以内的较大开支,要经过管理委员会通过。追加预算,要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和出纳员有权拒绝。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须有单据证明,会计员凭单据记帐。

  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和出纳工作要分人负责。

  合作社的帐目必须日清月结,按季、按生产年度公布收支结果。每个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帐目,必须按月公布。

  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必须有专人保管。公共财产的清单,在年度结帐的时候公布。

  第四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必须受到保护,任何社员都不得侵犯。对于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产的,或者由于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合作社应该分别情况给以应得的处分,并且要他退回原物或者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依照国家的规定纳税以后,应该根据既能使社员的个人收入逐年有所增加、又能增加合作社的公共积累的原则,按以下的项目进行分配:

  (一)把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扣除出来,留作下年度的生产费和归还本年度生产周转的贷款和投资。

  (二)从扣除消耗以后所留下的收入当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一般地不超过8%,包括归还到期的基本建设的贷款和投资在内。公益金不超过2%。经营经济作物的合作社,公积金可以增加到12%。

  (三)其余的全部实物和现金,按照全部劳动日(包括农业生产、副业生产、社务工作的劳动日和奖励给生产队或者个人的劳动日),进行分配。

  如果合作社的生产增加不很多,为了增加社员的个人收入,公积金可以少留。遇到荒年,公积金可以少留或者不留。遇到丰年,在保证社员个人收入增加的条件下,公积金也可以酌量多留。收入分配的方案应该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春季和夏季收获的农产品,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按照社员已经得到的劳动日的多少,预先分配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的时候再行结算。

  合作社的现金收入和国家对农产品的预购定金,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根据社员已经得到的劳动日和实际需要,分期预支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的时候再行结算。

  第八章 政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的协助下,进行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完成生产计划,保证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保证按劳取酬和男女老少同工同酬,保证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员的个人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从思想上和组织上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

  第四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利用业余时间,向社员讲解和宣传国内外的时事、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并且要通过社内的各种实际活动,向社员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加强工农联盟的思想,不断地提高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克服资本主义思想残余。

  第四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组织劳动竞赛、组织参观、交流经验、提倡改进生产技术、奖励合理化建议、表扬先进生产者等办法,鼓励社员在劳动中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充分发扬社内民主,反对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领导人员同社员之间、社员同社员之间、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的团结。

  合作社要加强同其他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之间的团结,要注意团结社外农民。

  第四十九条 在多民族的地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特别注意民族间的团结互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在两个以上民族的农民联合组成的合作社里,要发扬多数照顾少数、先进帮助后进的精神,团结各民族的社员办好合作社。

  在有归国华侨和侨眷的地区,合作社要特别注意团结归国华侨和侨眷办好合作社。

  第五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不断地提高社员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卫工作。

  第九章 文化福利事业

  第五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注意社员在劳动中的安全,不使孕妇、老年和少年担负过重和过多的体力劳动,并且特别注意使女社员在产前产后得到适当的休息。

  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者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治,并且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要给以抚恤。

  第五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随着合作社收入和社员个人收入的增加,根据社员的需要,逐步地举办以下各种文化、福利事业:

  (一)组织社员在业余时间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在若干年内分批扫除文盲。

  (二)利用业余时间和农闲季节,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三)开发公共卫生工作和社员家庭卫生保健工作。

  (四)提倡家庭分工、邻里互助、成立托儿组织,来解决女社员参加劳动的困难,保护儿童的安全。

  (五)女社员生孩子的时候,酌量给以物质的帮助。

  (六)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社员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对于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社员,合作社要酌量给以补助。

  第五十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若干年内,组织社员逐步地做到储备一年到两年的粮食,以备紧急时候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