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获通过

时间:2021-08-3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获通过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获通过并于今年的12月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7月2日下午表决通过《资产评估法》,标志着经过十年酝酿,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基本大法。

  “《资产评估法》获得通过,将有助于规范无形资产评估行为,可增强轻资产型、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信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周奕丰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在以往的评估实践中,无形资产往往忽略不计,企业资产就像是“净重”物品,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不出无形资产的价值,造成大多数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资产评估法》的通过将会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得到真实的体现,有利于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周奕丰连续多年提出加快《资产评估法》立法的建议,今年全国两会上,他领衔联名50多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议案》。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上世纪80年代产生,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在六大类评估机构共有1.4万多家,评估师人数已经超过13万,从业人员60多万,但一直缺少一部系统性、管全局的行业大法。

  为弥补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中国于2006年成立草案起草组,2012年2月份《资产评估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13年8月份草案提交二审,2015年8月份提交三审。2016年7月份,草案四审通过。

  据了解,《资产评估法》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周奕丰表示,此次《资产评估法》的通过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对推进评估行业依法执业、依法管理、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重要保障,将为经济发展提质增量。

  《资产评估法》表决通过只是第一步,而如何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是下一步要思考的问题。

  对此,周奕丰建议,要加大《资产评估法》的宣传力度,让大家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意义,让评估机构以法律为指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防范评估风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资产评估体系。他同时呼吁国家尽快出台资产评估系列准则及指南等相关配套法规,以适应当前评估行业的发展。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资产评估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资产评估法》的通过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会更加显著。”周奕丰

 下面是办法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