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细则(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客车的生产、维修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验收主管部门和运用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八条 客车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是不燃、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客车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非金属材料所采用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三十条 客车电气绝缘、防雷、电气接地、漏电、过流、过热、防水防潮保护及线路敷设、连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电器元件应安装牢固,接线及插座无松动,按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车辆电气绝缘测试、设备巡检和交接应有记录;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等电器。严禁用水冲刷地板、墙板及门板和带有电拌热塞拉门乘降梯。非空调旅客列车充电应按下列要求:

  1.客运部门会同车辆部门指定一处列车充电位置,可外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3C标识多孔电源插板一个。车辆部门要确保指定充电位置电源设备作用良好。

  2.充电过程客运部门要指定专人定时巡视,并负责充电设备收取,确保电源插板作用正常。

  3.充电的列车办公通讯设备范围:笔记本办公电脑、补票机、站车无线信息交互系统PDA、GSM-R手机、对讲机、手机。

  第三十一条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全面的'车辆设备检查,达到《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上线运行。

  第三十二条 乘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防火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第三十三条 客运、车辆、公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局“三乘”联检有关规定。

  旅客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车辆乘务人员,对用火用电设备及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运行中列车长、乘警、车辆乘务人员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发电车、邮政车、行李车的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对始发或运行途中检查发现的车辆设备、行李车、邮政车装载、旅客行包等消防安全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列车长要按照“三乘”联检规定如实记载。问题整改完毕,各相关乘务人员负责及时通知列车长签字确认。对列车运行中发现不能当场处置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如实记录,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客运、车辆段和乘警队干部入库、接(送)车、添乘检查指导时,应分别检查班组“三乘”人员防火巡查制度的落实和签字记录情况,发现违章,严格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严格车厢禁烟管理。乘务室、配电室、餐车储藏室、广播室、检车工具间、宿营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严禁吸烟。旅客车厢及餐车禁止吸烟,并应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吸烟处应有吸烟标志并配备烟灰盒,有特殊要求的车辆严禁在任何部位吸烟。

  第三十七条 列车广播员和乘务员要加强对车厢不吸烟的宣传和检查,发现旅客在车厢内吸烟,要及时劝阻。列车乘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禁烟规定,对在列车禁烟部位吸烟的,除严格考核责任人外,并追究列车长、乘警长、检车长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乘务人员(包括邮政、行包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人人达到“三懂三会”,熟记岗位防火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基本要求,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火灾报警器等设备的乘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 配电室内禁止存放物品,配电箱、控制箱内、广播机周围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门锁必须良好,人离锁闭;可燃物品不得贴靠电采暖装置。

  第四十一条 餐车配备的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电磁炉使用前后,应擦净灶面及锅底的水及油垢,电磁灶必须与专用锅具配套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发电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阀门、管路连接部位紧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积油和油垢,禁止乱堆乱放物品,棉纱应放在指定容器内。

  第四十三条 客运、车辆部门应建立健全客车采暖工作领导组织,按下列要求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一)进入客车采暖前,兰州车辆段应做好客车防寒采暖整备,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燃煤采暖锅炉、温度表、水位表、验水阀、手摇水泵(电动水泵)等部件的检修和校验。对空调列车(含发电车)的防寒过冬整备,则要做好电加热装置的清扫、绝缘测试、通电试验等工作,确保性能良好。防寒采暖整备实行记名式整修,车辆段主管领导要组织人员对采暖设备的整备情况逐辆复查验收。

  (二)客车燃煤锅炉须辆辆点火试验,电采暖需辆辆通电试验,经确认质量良好并张贴《防寒整备合格证》和《燃煤锅炉操作规程》后方能投入使用。

  (三)新开行列车的采暖设备交接时间,由兰州车辆段负责提供,经路局审核同意后安排有关单位按计划组织交接。

  (四)采暖前,客运部门要对客运乘务人员(包括录用的临时乘务员、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全员进行采暖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确保全体乘务员对采暖设备懂性能、会操作。

  (五)采暖设备投入使用后,车辆段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修,发现部件损坏、循环不良的车辆要及时整修,保证客车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乘务人员要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客车燃煤锅炉防火各项规定,认真落实火源管理卡控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客车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应配件齐全、状态良好,电茶炉发生故障或缺水时应断电处理,不得在电茶炉上及其周围存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六条 循环水泵箱、检查孔、观察孔、煤厢、取暖器防护罩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客运部门应彻底清除可燃物,车辆部门加固锁闭。

  第四十七条 在检修和运用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客车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运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十八条 从事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检修和运用乘务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掌握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使用电气化厨房设备。

  第四十九条 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并及时向车辆乘务员反映情况,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卸配件和打开控制箱。经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准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餐车炉灶、锅炉烟囱防火隔热装置应完好有效,餐车入库应压火。

  第五十一条 列车运行中,餐车严禁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灶台旁油罐储存的油量不能超过容器的二分之一。餐车使用炉灶加工食品时不得离人;捅火时,应用炉盖加以掩盖,防止火苗、火星上窜。

  第五十二条 严格落实餐车炉灶油垢的清理制度。客运段负责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和烟道等内外表面可见部位油垢随时清理干净;车辆段负责对餐车炉灶烟筒、排烟罩需拆卸方可清除的部位、车顶排气扇(含电气化厨房车顶排气扇及抽油烟机内部的排气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口、帽等部位的定期清理。

  第五十三条 客运段、车辆段对餐车责任区域分别建立清理台帐。由客运段负责的餐车油垢清理部位,在始发前,由列车长、餐车主任负责检查验收,并在清理记录本签字。由车辆段负责的餐车油垢清理部位,由车辆段相关车间负责检查并验收。

  第五十四条 邮政车、行李车货仓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 不得堵塞端门、边门,货物堆码不得超高。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五十五条 列车应通过图形标志、电子显示、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向旅客进行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逃生知识和灭火器、紧急破窗锤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传。

  第五十六条 对查获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乘警做好登记,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烟花爆竹、火药等须用水浸湿;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五十七条 列车上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车门。

  第五十八条 客车车底(含待报废)在车站、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其他场所停放或停留时,客运、车辆、公安等部门应按铁路局规定组织人员看守,并应制定看守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列悼词厝嗽币坚守岗位,严格落实看车制度,严禁看车人员脱岗、聚堆闲聊、喝酒、打牌等。看车人员不得带家属或非乘务人员在车上留宿、休息。

  第五十九条 在停留车上作业人员(包括客车看守人员和车辆、保洁和冬季采暖值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客车消防安全规定,严禁在车厢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照明。

  第六十条 库内保洁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实行挂牌、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制度。未挂牌、无上岗证及没有统一着装的视为闲杂人员。

  第六十一条 保洁人员在库内车上整备作业完毕后,必须下车,严禁在车上睡觉、留宿;严禁保洁人员带家属及闲杂人员上车或在车上留宿、休息,看车的列车长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凡在车上吸烟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保洁人员,由客运段通知相关单位,一律予以辞退。

  第六十二条 客车存放前必须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关闭所有用电设备,中铁快运兰州分公司、客运部门负责彻底清除本单位值乘车厢的锅炉、茶炉间、餐车炉灶炉渣,并关闭和锁闭门窗。炉渣清除后交由车辆部门负责封闭锅炉、茶炉间门,再转入存车线。

  第六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运用客车、备用客车、外点存放客车以及其他停运客车内使用电炉,油炉,生火,明火照明,吸烟,严禁在列车停放场所周围焚烧垃圾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四条 负责看守备用客车、外点存放客车的责任单位,要配足人员,加大检查力度,落实看守规定,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十五条 客车配备和维修的各类灭火器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车厢(双层客车每层)配备2kg 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各配备4具4L水型灭火器,行李车配备35L推车式水型灭火器1具;行李车、邮政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工作间内,餐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餐厅。

  (三)发电车配备4L水型灭火器8具,其中机房内6具,工作间2具;冷却间配备25kg推车式ABC干粉(或35L水型)灭火器1具。

  (四)客车配备的灭火器应适应环境温度,适于扑救A类(固体)、B类(液体)、C类(气体)和E类(带电)火灾;挂具应采用套筒结构,安装牢固、便于取用,底部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400mm。

  (五)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1年,水型灭火器为3年。灭火器应由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XXXX年XX月到期)。

  第六十六条 消防安全锤配置管理

  (一)每一空调车厢消防安全锤配置标准:乘务室一个;坐席车厢4个;卧铺车厢2个;餐车的餐厅4个;双层坐席下层车厢4个。

  (二)车辆段负责消防安全锤的卡具安装和维护,卡具安装高度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并标注消防专用标识。

  第六十七条 灭火毯和防烟毒面具配备;餐车厨房、发电车应配备2条灭火毯;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各配备2具防烟毒面具。

  第六十八条 客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维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六十九条 旅客列车定期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铁路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客运段、车辆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二)公安局消防监督机构每半年、公安处消防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乘警支(大)队消防监督民警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 火灾应急处置

  第七十条 铁路运输单位应根据《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七十一条 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列车上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行车调度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按照上级指示拨打发生地119报警。铁路运输单位及旅客列车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牵引供电部门停电。

  (二)疏散旅客。乘务人员应迅速向列车长报告,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扑救。列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义务消防队,携带灭火器赶到起火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列车需要分隔时,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司机、运转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护措施。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和乘警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受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的同时,乘警应维护好秩序,防止发生混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情况,积极提供线索。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注意发现肇事者并及时控制,妥善保管物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十二条 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队未到达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列车长组织指挥,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加处置。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要对起火部位进行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可继续运行。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邻近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材赶赴现场救援。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立即启动《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

  第七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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