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

时间:2021-08-31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 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 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 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 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 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 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 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 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 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 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 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

  (七)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 资产置换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

  (五) 本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 置换协议;

  (七) 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

  (八) 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 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挡案等)。

  (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书;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 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