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1、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和下列情况之一:(1)按照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满;(2)公司经营不善,亏损超过投资额的,则须按出资比例重新注入资金,如有一方不愿注入的;(3)公司的股东经理已经明显有悖于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方向或者重大违规的;(4)公司经营负责人未变,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度的单位,可作清盘处理;3年连续亏损的,必须作清盘处理;(5)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量而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6)章程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1)投资的转让和清盘应严格按照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2)投资的转让和清盘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3)投资的转让和清盘,相关的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转让和清盘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3、清盘后的债务承担

  (1)公司由被清盘单位全体股东按各自比例承担。被清盘出局的股东无法清偿的债务,由全体股东按被清盘单位投资比例共同承担;

  (2)如被清盘出局的股东无法清偿其应承担的债务,应由其他在职的自然股东共同按被清盘单位对应比例承担其债务;

  (3)清盘后,被清盘出局的股东承担不了的债务,由推荐单位负责经营的股东全部承担其名下的债务。

  4、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二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准。

  自然人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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