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刑事答辩状(3)

时间:2021-08-31

  4、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赔偿护理费900元整,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其一、被答辩人仅受轻伤,并没有失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其二、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医院已统一安排护士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该笔费用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不应另列护理费。其三、在被答辩人仅受轻伤及治疗医院没有建议另派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的前提下,被答辩人亲属亲自或雇佣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产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方自行承担。

  5、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建议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妥。其一、《xx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认为被答辩人需要再次入院做五次手术,仅是一种猜测,上述手术并不必然发生。其二、就算上述手术发生了,手术费用也不必然是25000元整;事实上《诊断证明书》也明确指出,手术费用应以最后结算为准。因此建议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减少其中的主观臆断成份。

  6、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赔偿残疾赔偿金95591.2元,于法无据,法院应酌情减少。其一、被答辩人采取的计算方式有误。被答辩人认为其构成九级伤残,同时20xx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3897.80 元/年,因此被答辩人理应获得残疾赔偿金额为95591.2元(23897.80 元/年×20年×20%=95591.2元)。这种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仅适用有收入能力或者有实际收入的主体,被答辩人作为一名在读初中生没有收入能力(实际收入),因此不应适用此计算方式。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被答辩人作为一名在读初中生,所获收入并不取决于其劳动能力或者说其根本就没有收入,因此就算其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但该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对其收入却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相抵原则,酌情减少答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被答辩人住院天数应为14天,而不是15天;其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有误,法院应酌情减少;对于医疗费是否是用于治疗涉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建议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妥。以上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二○xx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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