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商会章程示本(2)

时间:2021-08-31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会服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随意不参加商会活动,连续多次不出席会长会议的,应自行提出辞职,或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劝其辞职或解除其商会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或扩大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监督检查商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商会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 组织拟订秘书处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专职副秘书长的工作职责,监督检查专职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二) 政府及主管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理事成员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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