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示本(2)

时间:2021-08-31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