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规划环卫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由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环卫工作监管) 健全环境卫生工作三级监管考核机制,即市对区、区对镇街、镇街对村居的考核。运用日常考核评比、重点难点督办等方式方法,逐步实现监管系统化、考核标准化、管理网格化、作业精细化、运作市场化的目标。

  第三十三条(新建环卫设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使用。

  第三十四条(环卫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公共厕所、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置设施等环境卫生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环卫机械化作业车辆非作业时间应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所,不得乱停放;环卫作业工具、设备非作业时间应摆放在环卫工具房等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摆放。

  第三十五条(环卫作业管理)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环卫清扫清洗保洁作业,并按照划分的等级、范围、频次,在规定的作业时间段内实施,保洁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实施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的,应由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等级、范围、保洁频次等负责清扫保洁。

  实行封闭管理或有明确业主的区域由业主或管理者负责清扫保洁。

  环卫清扫清洗保洁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卫生管理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大小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从高空、建(构)筑物或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泼水;

  (五)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六)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共厕所管理)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各类设施完好,免费对外开放,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八条(公共厕所保洁)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无蝇,无蛆虫,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蛆虫,墙壁、顶棚、挡板无积灰、污迹、蛛网和其他污物等;

  (二)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无积灰、污

  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等;

  (三)清洗冲刷地面时应当设置防滑标志;

  (四)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五)室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六)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

  (七)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公共厕所使用人禁止行为)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集贸市场卫生管理)集贸市场卫生保洁由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集贸市场应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有环境卫生负责人。集贸市场内及周边责任区范围的环境卫生保洁应该达到下列要求:

  (一)无散落垃圾、成堆垃圾和污水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无乱写乱画、乱张贴等污迹;

  (三)无蛛网;

  (四)每档应配备一个适合容积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整洁,无满溢,无使用垃圾箩筐;

  (五)垃圾房干净整洁,无破损,无污水外流。垃圾日产日清;

  (六)应配备配套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保洁达到三类公用厕所保洁标准。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并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时收集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实行密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第四十三条(垃圾回收与利用)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市、区商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运输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

  (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装载覆盖严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倾倒。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排放、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