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格式

时间:2021-08-31

2016年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6年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格式: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依据

  1. 说明委托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背景或起因。

  2. 说明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六条的要求出具的。

  3. 说明根据委托人与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下称:顾问合同),本所担任 产权事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4. 说明本所及承办律师已经过财政部、司法部的培训和审核,可以办理此项法律事务。

  二、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区间

  1.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范围。

  2.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起止日(区间)。

  3.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开始调查日至签订交易合同日(区间)。

  三、 调查事项与审阅文件

  1. 调查事项列举。

  2. 查阅文件列举。

  四、 律师声明

  1. 本所已得到委托人和/或被调查单位(包括个人)的保证;履行了如实提供和反映情况的义务,不存在或未隐瞒影响委托事项的重大事件。

  2.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无法查找原件的复印件经过了谨慎的审查和综合的考虑。

  3. 对缺乏独立(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可以印证该事实的关联(间接)证据或证据线索。

  4.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仅对与本次产权事务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决策等发表评论。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进行此次产权事务之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委托人进行产权确认或产权交易申报(或审核)时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通知》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和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上诉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五、 主要词语的定义

  六、 用a4 纸张装订整齐,加装封面、封底。

  正 文

  一、 审查产权主体

  1. 产权主体的法律性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2. 产权主体是否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

  2016年法律意见书范文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二、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