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如何修改(2)

时间:2021-08-31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农业标准化,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防治面源污染。”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抚仙湖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逐步取消使用塑料大棚、塑料地膜。”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和放牧;二级保护区内限制畜禽规模养殖,并逐步削减畜禽规模养殖数量。

  “限制畜禽养殖的规模标准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十五、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迁出;对原住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迁出。对迁出的项目或者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限期完成环湖截污管道工程建设。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服务者对其经处理达标的污水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净化处理。”

  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抚仙湖水域的非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机动船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非机动船入湖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设备,严禁超载。”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应当报市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八项修改为:“(一)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围堰、网箱、围网养殖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禁渔期收购、贩卖抚仙湖鱼类的,没收收购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无证垂钓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

  “(七)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八)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渔船牌照的,未经登记、检验的渔船入湖捕捞作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增加两项,作为第九项、第十项:“(九)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的,没收蓄电池等渔具和渔获物,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未经批准采捞水草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项:“(十二)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十项改为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直接排放污水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生产、经营含磷洗涤用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船舶向抚仙湖水体倾倒垃圾的,责令船主打捞、清理,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船舶向抚仙湖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增加两项,作为第八项、第九项:“(八)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销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