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1-08-31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持续发展,制定了《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际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区域范围及其核心区等功能区域划分,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确定。

  第三条(区域功能)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国际旅游度假区整合周边旅游资源联动发展,建成能级高、辐射强的国际化旅游度假区域和主题游乐、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业零售、体育休闲等产业的集聚区域。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拟订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参与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开发保护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区域内的土地前期开发,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日常管理事务;

  (五)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六)统筹协调区域交通管理、客流管理、行政执法、驻区服务等工作;

  (七)指导区域功能开发,促进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起草区域内的消防、建设工程、市容景观、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标准化建设;

  (九)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建设主体)

  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开发建设工作;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运营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及修订,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相关评价文件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专项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开发保护)

  管委会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制定并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协调周边区域开发保护工作。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绿化市容、规划土地、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依据。

  第九条(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或者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管委会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确定。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接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二)开发保护管理;

  (三)相关道路、河道、环卫等基础设施的综合养护,统筹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质量管理;

  (四)相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申报管理;

  (六)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

  (七)公安、消防、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急救医疗、气象服务、建筑渣土处置和大型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国际旅游度假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服务,做好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维护、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统筹协调旅游投诉处理。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际旅游度假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导览、咨询等服务,发布交通、泊车、客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