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5)

时间:2021-08-31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七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经营场所(以下称食品摊区),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

  第七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对食品摊区进行管理。

  管理食品摊区的部门或者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食品摊贩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合理划分食品经营区域;

  (三)设置标识牌,标明摊区名称、管理单位、经营时段;

  (四)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食品摊区卫生整洁;

  (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六)检查督促食品摊贩遵守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七)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核查处置。

  第七十五条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登记信息包括食品摊贩姓名、身份证号、现住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经营方式(销售、制售)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四)保证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七十六条 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经营品种、经营方式(销售、制售)、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内容。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食品摊区管理单位办理延续手续。

  第七十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食品摊区食品安全制度,执行食品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二)在指定食品摊位和规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携带、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四)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

  (五)具有符合卫生条件的销售和制售食品的设施;

  (六)保持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存放;

  (九)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食品摊区管理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培训;

  (二)定期对食品摊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对食品摊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对食品摊贩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五)建立食品摊贩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对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中,属于食品摊区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其通报。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第七章 餐厨废弃物

  第八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产业。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八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运营。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八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遗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相关标准;

  (五)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餐厨垃圾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