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公司章程(2)

时间:2021-08-31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若股东会行使本条第十二项职权,则第二十条董事会职权的第十一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董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的第

  十一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二项须删除)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XX月份召开(注:定期会议召开月份由公司股东会自行决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注:若股东出资额相同,请写出一个

  具体股东姓名作为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若董事会行使本条第十一项职权,则第十五条股东会职权的第十二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股东会行使第十五条的第十二

  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一项须删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一至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用产生。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注:不得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选举

  /委派/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

  命方同意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zd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 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会议;

  (二) 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4、其他方式: (注:若没有其他方式请删除该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

  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制订正式章程前请删除所有说明及清除下划线):

  斜体字内容为说明内容,请根据斜体字提示相应填写、修改内容;

  加下划线内容为需要选择的内容,请根据情况选择其一、删除或者保留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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