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3)

时间:2021-08-31

  五、保障标准

  (一)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1、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2、可保障面积。

  (1)实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三)租金减免标准

  1、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一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二类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交。

  (四)租赁补贴标准

  按三种保障家庭类型实行差别化补贴

  1、第一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第二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3、第三类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户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五)特殊情况

  1、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可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第一类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

  2、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家庭,经书面承诺,放弃实物配租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6倍发放。

  六、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住房管理部门每年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主要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成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应保障类型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继续予以保障;对保障类型有调整的家庭按相应层级调整保障标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不参加年审的家庭,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成员在年审期间死亡,如只有一人应当退出保障;如还有其它家庭成员,应按细则进行年审,符合条件可继续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违反前述规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离。在保期间,婚姻关系不影响保障。

  七、法律责任

  1、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全额退还,实物配租的应当限期退出,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2、本细则所指建筑面积、保障面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其他相关数据以申请当年公布为准。

  3、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嘉政发〔2008〕54号和嘉政发〔2010〕109号执行。

  4、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及其他未注明截止日期的均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

  5、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与法院判决文书相当的证明效力。

  6、非婚生子女,且其户口已经上报的,认定为该家庭的家庭成员。

  7、申请家庭成员现在是居民户口的原知青,且丧偶或离异,其农村宅基地已由子女继承的,申请家庭的宅基地情况由原发证部门出具证明。

  8、申请家庭成员现全部是居民户口的,申请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已拆迁,需出具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9、申请家庭是南湖区上岸渔民的第二代,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0、申请家庭成员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为企业投资人,不列入审核范围(公租房年审参照执行)。

  11、本细则申请范围不包括南湖区新居民,新居民实施细则由南湖区政府另行公布。

  1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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